原告: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宝安。委托代理人:罗会双。委托代理人:吕祥。被告:昌图昌兴置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继红。委托代理人:杨晓宁。委托代理人:李永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昌图昌兴置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原告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70元,减半收取7085元,由原告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飞代理审判员:孙伟代理审判员:贾春红
书记员:刘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