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总商会大厦****。法定代表人陈友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马旗寨路中段iv> 法定代表人王占林。委托代理人丁锐,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梅,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事集团)起诉被告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实事集团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实事集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本院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实事集团负担。实事集团已预交诉讼费37800元,其余30900元,本院退还实事集团。
审判长:周向红审判员:张如领代理审判员:呼延静
书记员:李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