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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胡玲华与田楚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明民一初字第01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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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反诉被告):胡玲华,1963年5月15日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反诉原告):田楚霓,1952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徐学义。委托代理人:蔡恒志,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胡玲华与被告(反诉原告)田楚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反诉原告)田楚霓所提出的要求原告(反诉被告)胡玲华因建设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应赔偿其损失的反诉请求,应以本院(2011)明民一初字第00997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判决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王超纲代理审判员:张朝丽人民陪审员:韩茜玲

书记员:陈夕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