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吴成友与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杨南才、芜湖天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0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文书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吴成友,男,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戴树明,总经理。被告:杨南才,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芜湖天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海平。委托代理人:杨作山,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成友诉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杨南才、芜湖天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成友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人民币17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吴成友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杨南才、芜湖天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17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杨俊生

书记员:朱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