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成友,男,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戴树明,总经理。被告:杨南才,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芜湖天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海平。委托代理人:杨作山,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成友诉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杨南才、芜湖天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成友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人民币17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吴成友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杨南才、芜湖天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17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杨俊生
书记员:朱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