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兴荣,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被告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吴凯,云南建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所地:昆明市西昌路**。法定代表人谢其华,董事长。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黄翔,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张彦平,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在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兴荣诉被告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兴荣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行使处分的行为,原告卢兴荣提出对被告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兴荣撤回对被告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528.24元,减半收取27264.12元由原告卢兴荣承担(免交)。
审判长:起俊代理审判员:熊梓旭代理审判员:黄金成
书记员:王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