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世龙。被告扬中市油坊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扬中市油坊镇。法定代表人未提供。第三人扬中市海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环城南路**。法定代表人未提供。委托代理人刘士刚,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龙与被告扬中市油坊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扬中市海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世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陈志敏代理审判员:黄云娣人民陪审员:张金华
书记员:蔡菁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