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慧星,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徐基红,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代理人:檀小红,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慧星诉被告徐基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慧星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慧星负担。
审判长:丁杰华审判员:徐和平代理审判员:毕治安
书记员:何玉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