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高社。被告张志义。被告杨养养。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高社与被告张志义、杨养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高社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高社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高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高社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影风
书记员:李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