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张新富与福建省长乐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宝民初字第17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张新富。委托代理人杨莉,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长乐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长乐市吴航镇建设路**。法定代表人郑海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增平、蔡荟,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富与被告福建省长乐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富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新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新富负担。

审判长:王涛代理审判员:贾玲人民陪审员:王义金

书记员:顾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