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中华。被告宝应县新加坡花园住宅小区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霞本,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朱俊,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中华诉被告宝应县新加坡花园住宅小区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中华以被告地址尚不明确为由,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中华以被告地址尚不明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中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吴中华负担。
审判员:吕士杰
书记员:于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