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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袁由红与巢湖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鸠民一初字第01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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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袁由红,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巢湖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巢湖市。

本院在审理的原告袁由红诉被告巢湖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旭升

书记员:魏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