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溧阳市溧城镇胡桥村委陈家村26号法定代表人芮秋平,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建林,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立新,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春雨文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建伟大厦**。法定代表人严红军,江苏春雨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鼎,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春雨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建伟大厦** 法定代表人严红军,江苏春雨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江苏春雨文化教育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建伟大厦**iv> 法定代表人刘翀,江苏春雨文化教育传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春雨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春雨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春雨文化教育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江苏春雨文化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之间的纠纷系不动产纠纷,本案工程所在地在南京市栖霞区,且被告的住所地也在南京市栖霞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规定:合同或者其它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原告与被告江苏春雨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如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向本院提起诉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并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故原、被告之间关于管辖的约定应当成立并生效,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苏春雨文化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受理费80元,由被告江苏春雨文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石萍
见习书记员:凌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