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扬州市宏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家根,董事长。被告扬州市侨光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鋐云,江苏鋐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包振宇,江苏鋐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宏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侨光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扬州市侨光线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本案应移送扬州市广陵区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仪征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被告扬州市侨光线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扬州市侨光线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张慧
书记员:徐美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