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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金龙与何显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商执字第0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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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金龙,男,农民。被执行人何显空,男。

周金龙与何显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3)商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调解书,由何显空支付周金龙工程款44600元,并承担诉讼费457.5元。2013年5月15日周金龙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5057.5元。执行中,何显空向本院交执行款45057.5元(含诉讼费457.5元),并由周金龙全部领取。执行费576元由何显空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商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璩海涛审判员::李林生审判员::何厚清

书记员::刘亚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