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恒钢金属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温州,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恒钢金属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2)温龙民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恒钢金属销售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3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本案诉讼费9551.5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恒钢金属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恒钢金属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正在处置过程中,本案等待参与分配。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13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建华审判员:俞念宁审判员:孙孟
书记员:林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