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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钦南执字第260号执行裁定书

(2013)钦南执字第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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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xx。被执行人江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xx与被执行人江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江xx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钦南民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黎xx 审判员:刘xx 审判员:彭xx

书记员:余xx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