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xx。被执行人江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xx与被执行人江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江xx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钦南民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黎xx 审判员:刘xx 审判员:彭xx
书记员:余xx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