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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豫信高等级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信中法执字第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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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被执行人河南豫信高等级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信阳市行政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田大东,职务,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豫信高等级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的(2012)沪仲案字第009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6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豫信高等级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尚未受偿9976211元,对尚未执行的数额,经权利人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河南豫信高等级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依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鸿飞审判员:于坤明审判员:史训利

书记员:刘斌(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