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市德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墩西路,组织机构代码78109070-6。法定代表人:郎妙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中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钟管镇干山,组织机构代码14712675-9。法定代表人:周菊山,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市德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2012)宣中民四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市德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为防止发生转移财产等妨碍执行行为,现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浙江中骏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万小峰审判员:芮征兵代理审判员:杨伟
书记员:张翀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