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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朱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开执字第01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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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朱某。被执行人长沙长大商翔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朱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沙长大商翔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的(2013)长中民一终字第01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沙长大商翔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长大商翔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市长沙长大商翔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收入人民币7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夏记香

书记员:纪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