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执行人张全松,男,生于1970年12月27日,汉族。被执行人赵加碧,女,生于1970年5月15日,汉族。
原告张全松诉讼被告赵加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6日审结,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13)盐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已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在强制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赵加碧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XXXXXXXXXXXXXXXXX账户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加碧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XXXXXXXXXXXXXXXXX账户的冻结。二、对被执行人赵加碧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XXXXXXXXXXXXXXXX账户的存款54000元划拨至盐亭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盐亭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健
书记员:张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