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和斌,吉首市护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柳泉,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律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州民二终字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某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人民币17万元。现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已按(2012)州民二终字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廷和
代理书记员:龙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