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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汤传胜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贵执字第007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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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汤传胜,男,1967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2013)贵执字第00737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杜志鹏

书记员:江浩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