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庚成被执行人:永福县永安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蒋海军,乡长被执行人:永福县永安乡永安村委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庚成与被执行人永福县永安乡人民政府、永福县永安乡永安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裁定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工程款12200元,尚欠诉讼费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5)永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绍仁审判员:韦胜忠审判员:韦芳
代理书记员:黄海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