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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钦南执字第412-1号执行裁定书

(2013)钦南执字第4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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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广西xxx公司。法定代表人汪xx,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廖xx,男。

申请执行人广西xxx公司与被执行人廖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的(2011)钦南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廖xx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钦南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黎xx 审判员:刘xx 审判员:彭xx

书记员:余xx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