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西xxx公司。法定代表人汪xx,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廖xx,男。
申请执行人广西xxx公司与被执行人廖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的(2011)钦南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廖xx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钦南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黎xx 审判员:刘xx 审判员:彭xx
书记员:余xx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