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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张学军与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西元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即民初字第1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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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学军(公民身份号码3702221963********)。被告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西元庄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B6118907-0),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西元庄村。法定代表人高长征,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正科,即墨中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韩民,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学军与被告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西元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以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学军撤回对被告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西元庄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宋金修审判员:唐凤辉审判员:梅福本

书记员:孙全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