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永固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新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葛士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祝贵,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永固桩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永固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永固桩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安徽永固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诉讼费用8356元(已减半收取),由安徽永固桩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罗美娟
书记员:魏凌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