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金云,男,1967年5月15日生于陕西省镇坪县。被告张世锋,男,1972年11月5日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金云诉被告张世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张世锋在镇坪县农村公路管理局有未结工程款(大华路水毁工程)共计22872.00元。为避免本案判决后不能执行,现原告申请对被告的该未结工程款进行保全,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告在镇坪县农村公路管理局未结工程款(大华路水毁工程)2287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王有军代理审判员:赵永鑫代理审判员:冉道军
书记员:陈春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