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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詹锁柱与许良金、安徽北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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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詹锁柱,男,1981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胡俊国,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良金,男,1965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安徽北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法定代表人:周跃云。委托代理人:殷刚柱,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肥西县重点工程建设局,住所地肥西县。法定代表人:张良利。

本院审理的原告詹锁柱与被告许良金、安徽北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肥西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詹锁柱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詹锁柱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詹锁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詹锁柱承担。

代理审判员:井多多

书记员:汪菡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