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心永。被执行人即墨市大信镇北赵家疃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心永与被执行人即墨市大信镇北赵家疃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交来案款3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5)即民初字第40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修仕滨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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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心永。被执行人即墨市大信镇北赵家疃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心永与被执行人即墨市大信镇北赵家疃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交来案款3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5)即民初字第40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修仕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