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石成勇,住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吉林市宝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吉林省永吉县。法定代表人:刘桂丽。被执行人:方冲,住吉林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成勇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宝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方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每月扣留被执行人方冲的工资1000.00元,直至履行完毕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一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焦桂香审判员:于洪军审判员:樊明鑫
书记员:杨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