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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经训与花长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3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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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经训,男,汉族,1976年10月16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韦曲镇贾里村**。被执行人花长安,男,汉族,1959年5月8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宏文路苗圃新村******中户。

本院执行的李经训与花长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4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215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48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引社审判员:张晶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