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经训,男,汉族,1976年10月16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韦曲镇贾里村**。被执行人花长安,男,汉族,1959年5月8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宏文路苗圃新村******中户。
本院执行的李经训与花长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4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215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48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引社审判员:张晶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