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嵇林,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黄贤忠,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申请执行人嵇林与被执行人黄贤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1)深南法民一初字第6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0271.13元,除此以外,没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羊大雄代理审判员:魏锦裕代理审判员:邓青
书记员:孙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