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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18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2012)深南法执字第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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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嵇林,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黄贤忠,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申请执行人嵇林与被执行人黄贤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1)深南法民一初字第6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0271.13元,除此以外,没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羊大雄代理审判员:魏锦裕代理审判员:邓青

书记员:孙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