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冬冬,无业。被执行人:北京泰和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毛槐庄村。法定代表人:蔡勇,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渭南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渭南市朝阳大街**恒生国际大厦**。负责人:王兵,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企图时代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云,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冬冬与被执行人北京泰和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渭南石油分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回案件款,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梅宏枝代理审判员:夏怀山代理审判员:呼延景华
书记员: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