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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金朝、鄄城县李进士堂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鄄执字第2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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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金朝,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现住鄄城县。被执行人鄄城县李进士堂镇人民政府,机构代码00432114-3。法定代表人张俊阁,镇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鄄城县李进士堂镇人民政府对本案执行的标的已另案提起诉讼,本案需等待该案的审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2)鄄商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军审判员:李长跃审判员:王思军

书记员:李玉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