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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刘来占与被执行人陕西鼎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魏长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碑执字第01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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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来占,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陕西鼎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世贸大厦****18FA。法定代表人:魏长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魏长安,男,1970年2月24日,汉族,陕西鼎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来占与被执行人陕西鼎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魏长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碑民二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来占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魏长安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碑执字第0126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秦勇执行员刘良山执行员常斌

书记员:刘海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