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来占,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陕西鼎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世贸大厦****18FA。法定代表人:魏长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魏长安,男,1970年2月24日,汉族,陕西鼎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来占与被执行人陕西鼎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魏长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碑民二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来占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魏长安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碑执字第0126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秦勇执行员刘良山执行员常斌
书记员:刘海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