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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郑义新诉吉林市世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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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郑义新,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单县。委托代理人:刘生,吉林市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严忠河,吉林市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谷雷,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吉林市世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栋,

地址:吉林市丰满区丰满街。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义新诉被告谷雷、吉林市世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义新于201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义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郑义新承担。

代理审判员:单军

书记员:刘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