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义新,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单县。委托代理人:刘生,吉林市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严忠河,吉林市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谷雷,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吉林市世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栋,
地址:吉林市丰满区丰满街。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义新诉被告谷雷、吉林市世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义新于201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义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郑义新承担。
代理审判员:单军
书记员:刘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