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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献州与徐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三民一初字第00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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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献州。被告:徐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献州诉被告徐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献州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献州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献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76元,由原告王献州负担。

审判员:薛萍

书记员:杨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