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献州。被告:徐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献州诉被告徐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献州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献州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献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76元,由原告王献州负担。
审判员:薛萍
书记员:杨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