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水平。原告彭浩。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耀超。被告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田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水平、彭浩诉被告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彭水平、彭浩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水平、彭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水平、彭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1.5元,由原告彭水平、彭浩负担。
审判员:何洪强
书记员:车海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