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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彭水平、彭浩等与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茂化法民二初字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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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彭水平。原告彭浩。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耀超。被告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田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水平、彭浩诉被告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彭水平、彭浩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水平、彭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水平、彭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1.5元,由原告彭水平、彭浩负担。

审判员:何洪强

书记员:车海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