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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亚胜与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甬象民初字第9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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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亚胜,建筑从业人员。委托代理人:窦仁开,山东省苍山兰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礼锋,上海刘礼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金声路**。法定代表人:黄兆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土根,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敏伟,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胜诉被告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亚胜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亚胜撤回对被告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5元,减半收取9002.5元,由原告王亚胜负担。

审判长:刘晓丽审判员:戴鸣代理审判员:奚巧群

代书记员:杨惠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