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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杨选标与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伟祥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嘉海民初字第4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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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选标。委托代理人:陈大贤。被告: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根。被告:王伟祥。被告:王国祥。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董俊彬。

本院在受理原告杨选标与被告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伟祥、王国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选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12元减半收取16306元,由原告杨选标负担。

审判长:章楚熊审判员:夏洲娜代理审判员:张仲轩

书记员:周国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