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选标。委托代理人:陈大贤。被告: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根。被告:王伟祥。被告:王国祥。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董俊彬。
本院在受理原告杨选标与被告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伟祥、王国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选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12元减半收取16306元,由原告杨选标负担。
审判长:章楚熊审判员:夏洲娜代理审判员:张仲轩
书记员:周国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