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尤先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丽丽。被告:宁波山水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道生。被告:郑米军。
原告尤先进诉被告宁波山水建设有限公司、郑米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2月18日以双方已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先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98元,减半收取1249元,由原告尤先进负担。
审判员:金建勇
书记员:李熏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