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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尤先进与宁波山水建设有限公司、郑米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温永民初字第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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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尤先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丽丽。被告:宁波山水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道生。被告:郑米军。

原告尤先进诉被告宁波山水建设有限公司、郑米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2月18日以双方已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先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98元,减半收取1249元,由原告尤先进负担。

审判员:金建勇

书记员:李熏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