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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 2013

刘威林、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2013)鄂汉阳立保字第00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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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威林,系武汉市汉阳区兴威建材租赁服务部(个体工商户)业主。被告: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湖北盛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汤逊湖北路**华工科技园创新基地****。法定代表人:胡波,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唐永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威林诉被告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唐永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威林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威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担保人曹志平所有的路虎牌揽胜极光1999cc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鄂a)。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何俊杰

书记员:郑芳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