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涛,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1年10月26日被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1年11月4日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2年5月16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2年5月29日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淮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姜耀升,男,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志刚,男,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涛犯滥用职权、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峰、胡大江、龚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涛及辩护人姜耀升、张志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三个月,2013年8月22日又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请示,同年12月12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退回淮阳县人民法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李涛对滥用职权罪的辩解:我没有违规为5800多名人员办理驾驶证,上传驾驶信息我均按照正规程序进行的。对受贿罪的辩解:起诉书指控受贿罪的第一起没有异议,但尹某某请客吃饭是我付的钱,给我孩子的压岁钱是礼尚往来。起诉书指控的第六起一共收受李某某3次钱,计款24万元,且在办证过程中我得交相关费用。起诉书指控的第七起我就不认识赫某某,我也没有为他办理过驾驶证。但总的来说我收过这些钱以后,我们科目二最近三年来车辆加油、设备维修、招待等费用也有50多万元,我们单位也没有报销,都是我个人垫支的。对巨额财产来源罪的辩解:起诉书指控的巨额财产来源的收入是我爷爷收藏古玩留给我的遗产。辩护人辩称:一、淮阳县检察院指控李涛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理由,1、起诉书指控5800余名办证人员在哪个驾校办理的驾驶证、在什么地点非法上传的、上传的是什么资料、5800名的驾驶证是否客观存在,这些都没有相关的证据佐证。2、5800名电脑名单是孤证,且该证据的提取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可作为证据使用。3、滥用职权和受贿罪应按一罪处罚,其受贿故意行为在前,受贿后为这些人员违规办证不正确履行职责在后,属于牵连犯,应按一罪处罚。4、所造成的后果没有法律依据。二、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受贿罪存在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其中吃饭2700元、加油2000元、压岁钱2000元,合计6700元应从中扣除。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第三起、第四起、第五起都有节日看望的情况,这些都属于风土人情、礼尚往来,应予以扣除。起诉书指控的第六起李涛供述分三次收受其代办驾驶证费用24万元,相差7万元送钱及收钱均无其他旁证,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认定李涛实收24万元,且办理驾驶证均需要必要成本,侦查机关应扣除每个办证的成本是公正的。起诉书指控的第七起证据不足,(1)行贿人称分七次送给李涛共计454000元,而李涛始终不予供认,其妻子也不承认此事,又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2)行贿人的账本系其本人所记,仅同于行贿的言词证据,并不能证明给李涛送钱。(3)中间人张某某就办证事宜没有和李涛见过面,张朝辉只能证实他把钱给了赫海群,至于给谁了张某某并不知情,所以本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的第八起共12个驾校52000元存在下列问题,(1)被告人李涛受收郸城县环宇驾校刘某5000元,侦查机关并未找到行贿人刘某,只有一个证人证实他不在现场,因此本起证据不足指控的事实不能成立。(2)其他十一所驾校在38节日共送47000元,不应认定为受贿。(3)、在受贿犯罪中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涛归案后承认自己犯有受贿罪,并退出赃款50多万元,故其认罪态度较好。三、起诉书指控李涛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能成立,其理由,(1)李涛的三处房产其中一处是2007年以前购买的,是从其母亲银行卡上支付的,故该处房产有合法来源。(2)李涛的母亲证实见过李涛的爷爷给李涛钱,其两个哥哥也证实其爷爷生前收藏古玩,李涛供述其爷爷给其几百万元财产来源合法,指控的巨额财产来源不能成立。综上,应对被告人李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2008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李涛利用担任周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考试中心科目二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通过他人以每人2000元至2500元不等的费用收集驾考人员资料,采取非法上传、驾校代办、帮忙协调等手段,私自违规为5800余名驾考人员办理驾驶证,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涛还利用职务便利,在收受周口市、区县多所驾校贿赂后,违规为驾考人员办理驾驶证。本院认为,指控的事实不能成立。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李涛的供述证实:2010年7月份以前我们考务中心用的是老系统,使用这个老系统的时候我作为科目二的负责人有权限可以删除科目二的本地信息。这个权限主要是为了处理发现违规考试的,我就利用这个权限删除了一部分驾驶员考生本地数据。2010年7月份上了新系统以后,省厅虽然通知了不能再使用老系统,但是我偷偷地试了几个一样还是能用,用了省厅也发现不了,我也利用这个系统空档上传过一部分。具体过程是这样的:先让外面的人收需要办理驾驶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现金,现金交给我的一般是2500元到2000元不等,平均大概在2200元左右每一个驾驶证,然后交给我。我把这些资料整理成驾驶员档案,填表的时候不一定是哪个驾校的业务员去了,我让他们填几个,因为收证也不是一次收的,我再随着驾校考试的时候借用驾校的名义占用学校的指标。扣除缴费,一般情况下一个驾驶证我可以平均得1600元。然后每次都是分开过几个,我再给当时负责科目一、三的考官打招呼帮忙过一下,一般不管是谁考试考官都会给面子过。科目一过了以后就到我负责的科目二了,到我这以后我看哪个驾校考试的,我就让该校的教练上去开着车过桩,他上去开着过的时候,我在办公室内可以通过远程控制采集桩考成绩。在此之前我把科目二考试系统软件复制到另外一台笔记本电脑上,然后把网线插到这个笔记本电脑上,所有的考试成绩就输入到我这台笔记本电脑上了,把我所需要过的考生成绩采集好后,也没有特定的时间,有时候是工作期间,有时候是非工作期间,我看攒了一批了,我就点击批量上传,就把最终的成绩上传到驾考网上了。这样做的目的是可以把考试合格的成绩上传到驾考网上,而本地数据库却没有考试的实际信息,这样一来省公安厅即便是查,也只能查到这个考生是否合格,而发现不了这个考生考试的时候是否异常。如果不把这个考生的考试实际情况在本地数据库删除,在查本地数据库的时候,可以观察出来异常,因为教练上去考的时候都是几十秒就考完了,一般考生上去考的时候大多需要三分钟左右。我把科目二合格的信息上传之后,就开始科目三了。我采取和科目一同样的办法,就这样分批、分次的处理完。这样非法上传的有一部分,具体数我记不清楚了,我在2009年至2010年期间这样办理的加起来总共有700个左右的驾驶证,经过我认真回忆我收受的有110多万元。110多万元我收了以后有一部分用张沛辰的名义陆续存入了交通银行郑州花园路的一个分行,也有没存的,这些钱我都用于购买建业置地广场的房子了。被告人李涛在开庭过程中供述在我家电脑内提取的内容具体是谁记载的我就不知道,我也不知道是什么内容。2、证人李某证言证实电脑内什么内容我看不懂。3、证人丁某某、周某某、刘某、沈某某(各市、县交通驾校校长)证言均证实:李涛没有通过我们本人或我们驾校办理过驾驶证。我们让李涛在科目二考试不及格的考生成绩单上签字通过考试这样做肯定是不对的,学员成绩都不及格,以后开车上路肯定是安全隐患,对学员本人以及社会都是不负责任的。对人民的生命财产构成了极大的威胁。4、证人郝某某(周口中医院制剂中心副主任)证言证实:让李涛帮忙为别人办理驾驶证,事先没有跟李涛商量过。每办一个驾驶证给李涛的钱数都是张朝辉定的,因为张朝辉以前他就是帮别人办驾驶证的。每次都是张某某把钱和手续交给我之后,我再转给李涛的,具体给李涛的钱数里面包括哪些办证费用我都说不了。首先我认为我这样做是不对的,不应该让李涛帮忙采取这种只收钱、不参加培训和考试的方式来为别人办证,李涛这样做也是对工作、对办证人员、对社会不负责的行为。5、书证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取笔录:2012年6月25日在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由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信息中心工作人员李某某对在李涛家搜查扣押的联想台式电脑主机一台进行数据提取,并由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技术科工作人员钱某某同步录音录像,经提取,发现该电脑内存放有大量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名单及其他信息,共404页5800余人。并由提取人李某、刘某、朱某某,录像人钱某某、承办人李某某签名。(二)、受贿罪2008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李涛利用担任周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考试中心科目二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驾校人员及个人贿赂,违规为驾考人员办理驾驶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08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李涛先后八次收受周口鑫顺驾校伊某某贿赂105000元,为该校驾考人员违规办证。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且有证人伊某某、彭某某、闫某某的证言、书证等证据均证实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客观存在,足以认定。2、2009至2010间,被告人李涛先后十次收受扶沟交通驾校丁某某贿赂40000元,为该校驾考人员违规办证。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且有证人丁某某、刘某某、丁某某的证言、书证等证据均证实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客观存在,足以认定。3、2008至2010间,被告人李涛先后五次收受鹿邑奔腾驾校沈某某、刘某某贿赂32000元,为该校驾考人员违规办证。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且有证人沈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的证言等证据均证实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客观存在,足以认定。4、2008至2010间,被告人李涛先后七次收受周口农民工驾校田某贿赂40000元及价值4000元购物券,为该校驾考人员违规办证。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且有证人马某某、田某、潘某的证言等证据均证实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客观存在,足以认定。5、2008至2010年双节期间,被告人李涛先后三次收受淮阳县易通驾校刘某贿赂3000元,为该校驾考人员违规办证。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且有证人刘某、豆某、王某某的证言、书证等证据均证实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客观存在,足以认定。6、2010年3月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涛先后六次收受李某某(另案处理)贿赂310000元,通过驾校代办124名驾考人员违规办证。上述事实,经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涛供述证实:李振华分三次交给我24万元,为李某某办理了110个左右的驾驶证。我是通过驾校为李某某办理的驾驶证。分别给这些驾校需要办证人员每人1000元的费用。(2)、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李涛总共帮忙给我办理了124个驾驶证,除了退给我的之外,总共交给他310000元。这些办证的钱我都交给李涛的妻子啦。(3)、证人张某某(系李某某妻子)证言证实:我们家从2002年到现在一直从事驾驶证办理业务,我们登记的有个底单,相当于一个流水账。上面显示的有办理驾驶证人员的姓名、所交的办证金额、中间人姓名以及我丈夫李某某所找的周口市交警支队考试中心个别工作人员的名字等情况。你们提供的这个复印件就是我记的这个笔记本的复印件,复印的属实。(4)、证人李某(系李涛的妻子)证言证实:我不认识李某某,我没有为别人给李涛转交过东西,他工作上的事我不管,李涛也没有安排过我本人开车与别人见面拿与他工作相关的东西。(5)、证人张某某、邱某某亲笔证言证实:二人分别于2010年4月、5月交李某某办理驾驶证B证,交费3600元、3700元,在2011年3月份拿到驾驶证。(6)、书证 〈1〉、李某某交于李涛的手续上记载多人姓名及证照等级。〈2〉、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收李某某退回非法所得125100元票据。〈3〉、侦查机关从李某某家中搜查出的记载有办理驾驶证学员名单、时间及数额的笔记本的复印件。7、2008年至2010年双节期间,被告人李涛先后三次收受周口联营驾校尹某某贿赂3000元、先后四次收受郸城交通驾校朱某某贿赂4000元、先后四次收受周口曙光驾校张某某贿赂4000元、先后五次收受太康交通驾校郭某贿赂5000元、先后二次收受周口东方驾校毛某贿赂2000元、先后二次收受项城豫东驾校王某某贿赂5000元、先后二次受收周口安吉驾校邵某某贿赂2000元、先后四交收受扶沟鸿昌驾校吕某某贿赂4000元、先后四次收受泛区通顺驾校李某某贿赂4000元、先后六次收取周口第三技工驾校蒋某某贿赂12000元,为上述驾校驾考人员违规办证。以上共计47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且有证人尹某某、朱某某、张某某、郭某、邓某某、毛某、王某某、邵某某、吕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蒋某某的证言、书证等证据均证实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客观存在,足以认定。8、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至2010期间,被告人李涛先后七次收受郝某某(另案处理)贿赂454000元,通过驾校代办为227名驾考人员违规办证。本院认为,指控的事实不能成立。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李涛供述证实:郝某某本人的驾驶证在办理过程中找过我。和郝某某或其家人之间没有什么经济往来,也没有矛盾,我们平时周末没事在一起吃个饭,我不认识医生张某某。(2)、证人郝某某(周口市中医院制剂中心副主任)证言证实:张某某是我们中医院泌尿科医生,他知道我和李涛关系不错,就让我找李涛办理驾驶证。我通过仔细查看从我办公室内拿的记录本上面办证人员名单,从2008年至2010年期间,张某某总共交我219个办证人员的钱及我自己收的8个人手续,我把我自己应得的费用扣除以外,总共给李涛454000元,李涛办理出来的驾驶证有李涛交给我的,也有李涛的妻子李某交给我的。张某某让我交给李涛这些办理驾驶证的人员都没有参加培训,也不用参加考试,我把办理驾驶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钱交给李涛就不用管了。中间我和张某某、李涛我们三人分别得点钱,办理驾驶证的人员最后得到驾驶证。(3)、证人张某某(周口市中医院泌尿外科副主任医师)证言证实:2008年,我听说郝某某和交警队办理驾驶证科目二负责人李涛关系好,我就和郝某某联系,让他办理驾驶证。后来我们商量好一个驾驶证给郝某某100元,我得一部分,我就按照赫某某说的价格给他钱,2008年至2010年期间我总共让赫某某办理7次,总共多少人、多少钱想不起来了。我把需要办理驾驶证人员的手续和钱交给赫某某之后具体怎么办理的我就不清楚啦。(4)、证人李某证言证实:郝某某和李涛很早就认识,我们两家关系一直不错,郝某某没有交给过我钱、我也没有交给过郝某某与李涛工作相关的东西。(5)、书证:郝某某提供的办理驾照人员名单、日期等记录共19页。太康县检察院对郝某某、张某某涉嫌滥用职权案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拘留文书等。郝某某、张某某个人简历及任职证明。9、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李涛先后五次收受郸城环宇驾校刘某贿赂5000元,为驾校驾考人员违规办证。本院认为,指控的事实不能成立。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李涛供述证实:郸城环宇驾校校长刘东分别在2008年春节、2008年中秋节、2009年春节、2009年中秋节、2010年春节五个节日前每次都到我在周口市交警支队考试中心四楼的办公室给我送1000元钱,总计5000元钱,每次他都给我说过节哩,平常没少关照,让继续关照之类的话。(2)、证人张某(郸城县环宇驾校校长)证言证实:我安排过刘东给李涛送过东西。我任郸城县环宇驾校校长后,每逢过节我都安排刘某让他给李涛买点东西,请他吃饭,但具体刘东给李涛的什么东西、是不是请他吃饭了我不清楚。(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李涛的房产折合人民币10743035元、银行存款675906、21元,其家庭消费及其他支出共计人民币486000元,以上共计11904941、22元。除家庭工资及其他有明确来源的部分合法收入人民币2118878、24元和受贿犯罪所得578500元、退回的赃款878500元外,下余800余万元的财产被告人李涛不能说明来源。上述事实,经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涛综合供述笔录证实:我的收入是我和我家属李某的工资、奖金收入、我父亲去世和我父亲周年、我结婚、我孩子出生、我爷去世的收入,另外还有我爷去世时留给我的财产,别的没有了。2002年8月份至2012年9月份我的工资经合计收入是193514元。我妻子李某工资经合计收入是250364.24元。我父亲在医院住院期间他单位的同事、朋友去看望他时拿的礼金以及我父亲去世的时候单位拿的丧葬费、补助之类的一共有10万块钱左右。我父亲去世时家里的亲戚、朋友以及其他人拿的礼金有10万元左右。我父亲去世之后,我找工作时,我爷给了我30万元钱。2003年我父亲三周年的时候有6万元左右的礼金收入。2003年左右我订婚买阳光花园房子时,我哥我姐给我拿5万块钱左右;我买房子我爷给我拿了50万元;2004年我结婚时,大概有20万元的礼金收入;2004年底俺妈和俺爷从淮阳搬到周口来住,我爷给我20万元我又在周口消防支队附近花13万元买了一处自建房,2004年到2005年间,我父亲生前给我在淮阳买了一片地皮,卖了8.5万元也给我本人了;2005年我家属怀孕之后,发现是双胞胎,都商量着说要好好培养,以后小孩在郑州上学之类的话,我在郑州阿卡迪亚买了房子,当时就交了5万块钱的定金,后来我爷给了我一张卡,卡上大概有50万元左右,2006年间,我的孩子出生之后,礼金收入有20万元左右,另外是我孩子出生后我爷知道是一个男孩一个女孩的双胞胎,我爷非常高兴,他拿了666666元礼金;2007年、2008年间,我爷的身体一直不好,这期间我的同事、亲朋好友过来看他时拿的礼金大概有20万元左右;2008年上半年我爷病重后,他觉得身体不行了,有一天他给我说家里面有700多万块钱,这是他和我父亲一辈子的积蓄,让我保管好,后来我拿出来数了一下,总共有750万元左右。我爷去世时,礼金收入有30万元;我的两个孩子每年过年时的压岁钱大概有25万元左右,其他没有了。我的支出情况是:家庭日常开支每年不到5万块钱,从2004年底我结婚到2011年底大概有30万元左右的开支;我购买周口阳光花园房子时交首付5万元,每个月还贷800多块钱,我是从2003年6月份购买的房子,截止到2012年5月份合计还贷86400元;俺爷住院花了有2万元左右;其他我花有30000块钱左右购买了一辆桑塔纳二手汽车。在郑州购买阿卡迪亚的房子时花了531059元,在郑州购买曼哈顿的房子花了2061976元,在郑州购买建业置地广场的房子花了8150000元。招商银行账号为41006237********的余额为403982.67元,上海浦发银行账号为6225161********余额为59421.33元,交通银行账号为411902659425001314207余额为162502.21元,账号为62226006200********的余额为50000元,这几张卡上的钱合计675906.21元。我本人有4个身份证,分别是叫李涛、李超、李晗、张沛辰。李涛这个身份证是我本人真实的身份证。李超的身份证是我在西华县城找人办的,李晗的户口办理是在6、7年前找淮阳的一个人办理的,张沛辰的户口是我在3、4年前通过我同学王某某办理的。2、证人李某证言证实:现在我住的房子是10年按揭买的,我们就这一套房产,有一部桑塔纳车,是李涛买的二手车。买房子用款51000元,储藏室用款8700元。我和李涛结婚前俺婆婆张某某给我20000元,平时我和李涛攒的有20000元左右,李涛几个哥哥在我们买房子时给我们兑不到2万元,这样才交的首付款。我们夫妻都是工作人员,除了单位发的工资、奖金、福利,我们结婚、生孩子的时候有点礼金,另外李涛的爷爷住院、过世的时候有一部分礼金,我家里爷爷、奶奶过世的时候有一部分礼金收入,礼金收入也都是正常范围,没有什么特殊大额的,结婚之前我个人存的有2万元左右,别的没有什么收入了。家里面的收入都是我管理的,有6万元左右的积蓄。我所知道的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没有任何投资和经营,也不存在这类的收入。没有什么馈赠、遗产等一次性偶然收入。我知道李涛还有一个名字叫“张沛辰”。3、证人王某某(鲁山县公安局户政科工作)证言证实:2006年年底,李涛给我打电话说有一个人想在梁洼镇派出所入一个户口。没过几天李涛和他一个朋友开车找我,李涛在户籍室给我一个户口迁移证,上面的名字是张沛辰,我看照片像李涛,当时我感觉有点不对,因为我们是同学,没有当面说出来。我也没有多想就把张沛辰的户口入到高三长的名下了。2007年或这2008年李涛来找我,拿着张沛辰的户口本要求办理身份证,李涛当时对我说张沛辰这个户口李涛本人用,我这时才明白李涛办的张沛辰户口就是他本人的户口,李涛以张沛辰的名字办理了二代身份证。今年11月下旬的一天,李涛的妻子李娟给我打电话,说李涛因为经济上的事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了,不能因为李涛用张沛辰这个户口牵连到我,2011年11月27日我将张沛辰的名字办理的户口删除了。4、证人陈某某(淮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证言证实:李晗这张迁移证不是我办理的,从上面的时间上来看,应该是朱景霞办理的。5、证人郭某某(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派出所户籍内勤)证言证实:李晗的户口从淮阳县刘振屯乡派出所迁入到纺织路派出所有手续、有迁移证,是我经手办的。6、证人翟某某(周口市文昌派出所户籍民警)证言证实:李晗迁入周口市文昌派出所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二代身份证好像以前办理的有,具体办理时间和办理情况我记不清了。7、证人李某某(李涛的姐姐)证言证实:我父亲生前给李涛留的有一部分钱,具体给多少我并不知道。我爷爷一辈子务农,期间种过药材、搞过养殖,别的没有做过什么,也没有别的收入,我爷爷病故的时候我所知道的没有给我留遗产,给他们留没有我不清楚。李涛刚上班的时候在周口购买一套房子,房子的首付应该是李涛给我们姊妹几个借钱了,我所知道李涛当时给我借了1万元。8、证人李某某(李涛的哥哥)证言证实:我爷爷去世时没有留下什么遗产,后来搬到周口跟着李涛生活,我爷爷没什么收入。9、证人李某某(李涛的哥哥)证言证实:我爷爷原来一直在农村生活,我父亲去世好几年以后才和我母亲一起搬到周口跟着李涛生活,我爷爷一辈子务农,除了在老家的时候搞过小型养殖,别的没什么收入了,李涛买阳光花园房子的时候,我和我大哥李怀华,我姐李某某分别给李涛拿过1万元钱。10、证人张某某(系李涛的母亲)证言证实:我丈夫李某某生前在乡里面上班,后来调到淮阳县水利局当副局长,我不知道他生前做过什么生意,他去世时留的有遗产,具体多少我不知道。我公爹生前没有工作,也没有做过生意,他去世时留的有遗产,具体多少我也不知道,他给李涛了。我以前见李子贞生前有几个破碗、破罐子,后来弄哪去了我不知道。11、证人李某某(淮阳县鲁台镇段寨行政村主任兼邢集组长)证言证实:李金亮及其家人没有收藏或买卖过古董,我到他家去时一回也没有见过他家有古董,也没有听说过他家有古董和买卖过古董。12、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我和李某某家是邻居。李某某没有做过生意,一直在外边上班。李某某也没有做过什么生意。我没有听说过李某某干过古董生意,后来身体有病之后跟着他孙子李涛在周口看病。13、书证 (1)、周口市公安局政治部证明证实:李涛于2002年7月参加工作,2003年至今任周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科员。(2)、姓名为张沛辰的户籍删除审批表、鲁山县公安局户政科关于2011年12月8日关于删除张沛辰户口的情况说明、庐山公安局梁洼派出所2011年12月9日情况说明及其他情况证明。(3)、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12年9月7日关于李涛自参加工作以来工资薪金发放证明:工资收入合计200800元整。(4)、李涛妻子李某见习期满确定工资、等级审批表、职工调入行政事业单位确定工资审批表、工资变动审批表等。(5)、周口市公安局关于李娟2009年1月至2012年8月工资发放情况统计表及个人工资明细表,合计实发工资96254.94元。(6)、周口市统计局综合科关于城乡居民收支表。(7)、李涛以李晗的名义购买郑州中义-阿卡迪亚会馆的商品房购买合同及发票联复印件。(8)、李涛以张沛辰名义购买郑州金水区金水路305号裙房1层A1182号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及购房合同、购买金水区中州大道1188号置地广场1号楼22层481号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及购房合同复印件。(9)、淮阳县公安局刘振屯派出所2012年5月28日未查到李晗户口底册和迁移手续的证明。(10)、周口市公安局纺织路派出所出具的李晗常住人口登记表。(11)、淮阳县公安局鲁台派出所关于李子贞(李涛的爷爷)户籍注销证明。(12)、淮阳县水利局人事股及财务部门关于李金亮(李涛的父亲)任职、病逝证明以及李金亮自2001年6月至2012年7月间共领取54462.40元工资等证明。(13)、李涛以张沛辰名义在河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升龙置业有限公司购买房产信息及会计资料、中义.阿卡迪亚物业服务中心证明等复印件。(14)、李涛在上海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郑州支行、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国银行周口支行开户及交易明细。(15)、李涛购买房产的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复印件。(16)、李涛房产冻结及账户查封手续复印件。(17)、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证实: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收李涛非法所得款579000元。淮阳县人民法院收李涛退赃款300000元。(18)、户籍证明证实:李涛,1977年8月17日出生。
本院认为,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涛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经查,1、起诉书指控的非法上传、驾校代办私自违规为5800余名驾考人员办理驾驶证无相关证据证实。2、从李涛的电脑内提取数据没有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字,提取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3、没有证据证实李涛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所以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涛犯滥用职权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李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78500元及购物券、烟、酒等物品,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起诉书指控的第七起收受赫海群454000元及起诉书指控的郸城县驾校刘东行贿5000元的事实不能成立。经查,起诉书指控的第七起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涛不予供认,只有行贿人一人的证言及记账本,但记账本也是赫海群本人所记。证人张朝辉就办证相关事宜没有和李涛见过面,也只能证实把钱给了赫海群,至于中间怎么办理的张朝辉并不知情。证人李娟证实就没有此事,其他证人证实的内容也系传来证据,所以淮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涛第七起受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起诉书指控郸城县环宇驾校刘东行贿5000元,经查,虽然有被告人李涛的供述,但此起没有行贿人的证言,证人张峰只证实让刘东给李涛送钱,但具体刘东怎么送的并不知情,所以此起指控受贿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辩解起诉书指控的第七起受贿及收受刘东行贿50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涛辩解其垫支50多万元因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涛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800余万元,差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涛虽然向司法机关说明了该差额部分财产来源,是其爷爷生前赠与及死后留给他的遗产,但经检察机关查证并有李涛的母亲、哥哥、姐姐及其邻居的证言均证实李涛的爷爷生前是一位农民,并没有经济来源,所以李涛的供述不属实,即属于不能说明财产来源,其行为已构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涛及其辩护人均辩解其财产来源是合法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涛的房产由查封机关负责处理。被告人李涛一人犯数罪,应适用数罪并罚,案发后退回赃款879000元,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合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6日起至2024年5月15日止)。二、被告人李涛财产中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800余万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迟俊英审判员::刘山脉人民陪审员::牛洪彬
书记员::王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