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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提鹏举滥用职权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淄刑二终字第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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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提鹏举。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2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昌邑市看守所。辩护人马一德、张莎莎,北京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提鹏举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于二○一三年九月十二日作出(2013)临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提鹏举有期徒刑十一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其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财产差额1670064.86元予以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提鹏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波代理审判员:冯鹏飞代理审判员:张金

书记员:张秀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