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机构代码:22498236-5。法定代表人黄福堂,该社理事长。被告王国强,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秦安县西川镇牌楼村村民。被告胡永峰,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秦安县兴国镇人。被告姜建红,女,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秦安县兴国镇人。委托代理人辛建存,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爱全,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国强、胡永峰、姜建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4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元,减半收取188.5元,由原告秦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邵平安
书记员:侯瑞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