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水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胜利、冯阿华。被告:浙江唐萃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国庆。被告:詹国庆。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亮。被告:詹新江。被告:浙江星宝珍珠首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新江。被告:詹国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唐萃珠宝有限公司、詹国庆、詹新江、浙江星宝珍珠首饰有限公司、詹国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拟另案起诉,请求撤销其与被告方签订的抵偿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宜中止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杨燕峰
书记员:张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