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双牌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法定代表人刘冬文,主任。被告盘萍珠,女。被告吴跃志,男。被告唐淑华,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牌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告盘萍珠、吴跃志、唐淑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牌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牌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以与被告盘萍珠、吴跃志、唐淑华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牌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双牌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负担。
审判员:郭泽群
书记员:何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