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时代科技大厦**1-8、21-22。法定代表人PAULMARINTHEIL。委托代理人李庆,住址湖北省枣阳市。被告刘玉英,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赵光,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6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郭奕好人民陪审员:韦开丽人民陪审员:吴宝荣
书记员:王斯斯(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