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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刘玉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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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时代科技大厦**1-8、21-22。法定代表人PAULMARINTHEIL。委托代理人李庆,住址湖北省枣阳市。被告刘玉英,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赵光,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6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郭奕好人民陪审员:韦开丽人民陪审员:吴宝荣

书记员:王斯斯(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