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靳某某,男,1993年3月1日生。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核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靳某某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靳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献波
书记员:樊云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