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谭鹏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涟刑初字第39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寻衅滋事文书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鹏(曾用名谭鹏飞,绰号“鹏阿基”、“鹏矮子”),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2013年7月5日经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20日由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刑诉(2013)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鹏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京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鹏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谭鹏应当以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被告人谭鹏的行为积极主动,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第1、2、4次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谭鹏的行为积极主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第3次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谭鹏的行为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谭鹏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谭鹏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鹏取得了被害人周某某的谅解,对抢劫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总和刑期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谭瑟人民陪审员:许和平人民陪审员:李建辉

代理书记员:李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